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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巨贪该不该“慎杀”,欢迎法律系和广大同学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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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7 08:09: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月30日,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一案在宜昌宣判。宜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刘志祥“雇凶杀人”并致举报人死亡,同时,还有4000多万元的非法所得,其中仅贪污受贿额就达3000万元,但最终却被判死缓。这一判决结果再次引发对巨贪该不该“慎杀”的讨论。
    刘志祥并非第一个被判死缓的巨贪,因此刘志祥的“免死”让人们联想到近年来无数个巨贪免死案例。记者列举了一份2004年以来贪官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决资料,结果显示,十一个被判死刑的贪官中有九个是死缓,其中涉案数额从446万到4000万不等。记者的结论是,这“体现了执法部门对于经济犯罪的慎杀趋势”。

  社会之所以强烈质疑“巨贪免死”现象,是因为死缓与死刑虽然同属死刑范畴,但其最终结局有天壤之别,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死缓就意味着20年以内的有期徒刑。而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却是,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就是涉案数额。从实际操作来看,贪污受贿10万元就判10年,贪污受贿数百万上千万甚至数千万元却只判了死缓,最终结果只是服刑20年,这其中的犯罪数额及危害与巨贪实际付出的犯罪成本严重不成比例。因此,对如此宽大无边的“慎杀”,公众在思想上是难以接受的。

  “巨贪免死”虽然体现了“慎杀”的原则,但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却有着极大的不良后果和影响,可以说弊远远大于利。它既严重戕害社会公正,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也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更为严重的是严重挫伤公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影响政府的公信力。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和基本标准。严格实施法律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基本途径,这是看得见的正义。而同样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一个判死刑,另一个则判死缓,这是罪刑不相适应的表现,也是法律实施打折扣的表现。这对于公众来说,是不可思议的,也是令人失望的。即使对于犯罪分子来说,也不存在公平和公正,因为没有做到同罪同罚。显然,对于那些思想意志不坚定的官员也缺乏威慑力。

  尤为令人不解的是,有专家竟然以“现存制度有漏洞,不能将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结果,全由个人承担”为由这巨贪们开脱,主张对贪官“慎杀”。这样的理由是荒唐的,也是不值一驳的。照这样的逻辑,普通百姓因为贫穷抢劫、盗窃、杀人,我们是否都可以归结为国家的就业、分配和救助制度不完善呢,也同样应该“慎杀”。当然,在转型期的中国,还有许多领域的制度存在空白和漏洞,那么,我们是否对涉及这些领域的犯罪都不判死刑了呢?!为什么“慎杀”一定要从贪官开始呢?这样的想法和做法,除了给百姓以“官官相护”的印象,没有多少积极意义。要知道,对于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的反腐败来讲,打击社会信心远远比树立信心要容易得多,我们多年来通过艰苦努力在群众中树立起的反腐信心和法律信仰,可能会因司法的不当轻而易举地丧失殆尽。

  其实,“巨贪免死”现象也暴露了我国刑法在死刑规定上的巨大缺陷,给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细化死刑标准,是维护法律尊严,确保法律公正和实现社会正义的釜底抽薪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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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7 08:12:49 | 只看该作者

中石化大明集团原总裁李荣兴一审被判死缓

新华网济南5月26日电(记者 张晓晶) 5月2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李荣兴特大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李荣兴因贪污3698万余元、受贿483万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4月至2003年12月,李荣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收入不记账、侵吞等手段,两次贪污公款计人民币3698万余元。其中,2003年9月,李荣兴伙同他人在大明公司开发住宅项目中,通过抬高土地价格等手段,以咨询费的名义套取了3500万元。1994年10月至2004年3月,李荣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7个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银行储蓄卡、美元、港币、高级组合音响等折合人民币483万余元。案发后,李荣兴贪污的赃款大部分被追回,且坦白了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荣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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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7 08:16:30 | 只看该作者

(转贴)海军副司令王守业被判死缓

5月7日讯  海军副司令员王守业,因贪污一亿六千万元,包养五名情妇,被中央军事法庭一审判处死缓。

职务最高贪污最多的将军
    四月十日,中央军事法庭,就海军副司令员王守业在一九九七年至二00一年五年中,在总后勤部任副部长兼基建营房部部长期间,滥权贪污、挪用公款高达一亿六千万元,一审判处死缓。王守业是目前军方已公布涉及赃款数额最高、职务最高的将军(军衔中将)。

王守业落网经过
    去年十二月,王守业提出要到珠海去休假,并准备在当月二十三日下午啓程。二十三日上午,王守业到海军司令部参加每日例会时,被总参保卫部奉命逮捕。
    王守业当时还故作镇定,问主持会议的海军司令员张定发:“发生什么问题了?不要搞错!”张定发说:“不会搞错。你的政治生命已经结束了。”
        会上,当中央军纪委张树田宣布“经中央军委检察院批准逮捕”时,王守业当即拉开公文包,取出手枪要自杀,但当即被总参保卫部特警早一步夺下他的枪,并给他戴上了手铐。
    经检查,王守业随身公文包中有两枝德国制消声手枪,都已上了子弹,这说明王守业已预感到他的末日要来临了。

    寓所中被查抄的巨款
    王守业被逮捕后,在其北京、南京两处寓所,查抄到人民币现金五千二百万,藏在双门雪柜及微波炉中;美元现钞二百五十万,藏在西门子洗衣机内。在其办公室私设小金库账号内,有存款五千余万元。王守业交代,是以福利为名,给同僚分发近二千余万。

包养五名情妇东窗事发
    王守业是个混世魔王,先后花了一千二百多万元,包养了五个情妇。在二00一年十月,他曾以健康为由提出离休未果,说明他那时已经作贼心虚了。
    王守业的五名情妇,分别来自南京军区文工团、总政文工团、北京军区文工团、陆军军事学院党委机要员、总后勤部一办机要员。
    王最后栽在包养的情妇蒋某身上。蒋某和王守业发生关系生下一名男婴后,王教蒋谎称和外人造成的,并叫蒋退伍。据说蒋提出要数百万“补偿”,王只答应给一百万。二人因此决裂后,王又威胁蒋的安全。蒋就到中央军委、海军司令部上访告状,但一直未被受理,拖了二年多。蒋又串联王守业另二名情妇,联名写信给中央政治局、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写了五十八封举报信,终于引起关注,立案展开调查。

连获评“优秀党员”并二次“立功”
        王守业晋升海军司令员时,中央军纪委一关就未通过,认为王守业生活作风放荡、工作散漫,组织上惯于拉拉扯扯,好大喜功;但王守业所属的后勤部对王的鉴定则几近“完美”。
    王守业作案,时间长达五年。奇怪的是这五年中,他竟有四年被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干部”,还立过二次三等功。
    王守业专案涉及少将四名、大校七名,其中五名已被责令退伍,六名被降级处理。

海军司令员易人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中央军委委员、海军司令员张定发,因患晚期肺癌,已住院治疗。
    今年一月下旬,张定发到青岛北海舰队、烟台海军航空兵基地视察,慰问驻军,在出席会议时突然昏迷不醒,有关当局派专机将其送返北京治疗。
    四月初,中央军委宣布,由副总参谋长吴胜利任海军司令员,参加中央军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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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7 08:54:04 | 只看该作者
贪官必须要杀,这些社会主义的蛀虫,让他们活着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权威的挑战!扰乱整个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打击全国人民的工作热情,危害巨大,必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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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7 18:16:38 | 只看该作者

可能是考虑到 巨贪 给国家财政收入作出了贡献吧 法官的脑袋让驴踢了吧?
个人认为 不仅要杀 而且应该效法满清十大酷刑.....杀一儆百
另外 更应该逮住就杀的  就是满大街喷 "办证" 的,出钱指使者 罪加一等!
黑大电子广场还没营业呢(5.18开始营业的----日子挺吉利^_^),17号我去看 工人就在门口用气焊 除掉那些"办证"
走在大街上 即使是我们的校园里 "办证"也随处可见
真中国特色啊
所以,这些人 枪毙都算 轻的
呵呵 有点儿跑题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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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7 18:34:46 | 只看该作者
崩了他

打他个断子绝孙,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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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8 08:07:04 | 只看该作者
真应该毙了!死缓就只能造就越来越多的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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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8 12:45:03 | 只看该作者
海军副司令员王守业,因贪污一亿六千万元,包养五名情妇,被中央军事法庭一审判处死缓

这个职业出身的身体就是个棒!能养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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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8 12:47:55 | 只看该作者
恩,过头了就有麻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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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8 14:25:18 | 只看该作者
有个负市长在床上把一个女播音员弄死了,今天法官居然判他无罪,有良心的中国人都来骂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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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8 17:12:06 | 只看该作者
好像看到过这样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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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8 17:33:32 | 只看该作者
金钱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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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8 18:26:37 | 只看该作者
大家这么说也是对与法律人的抨击,我们国家就是这样的,你们也不想想现在的中国法制还不是很健全,上面的政策如此你能叫一个小小的法官怎么办?现实中不公平的事情很多,难道你们看到就要说是法律人的错吗?我想要是你身在法律人生活的范围中你才能够真正理解这么做的原因吧。
贪官人人恨,可是我们只是在嘴上说说又有什么用呢,你们就没有想过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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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 21:19:45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体制不改  贪官就禁止不了
那些红军高级官员的子弟形成的特权阶级,一日不消除,法制就没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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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0 20:58:54 | 只看该作者
就这帮子败类就不能留,就他妈的逮着就弊,看他妈谁还敢炸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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